2008年1月20日 星期日

諮詢律師意見的 msn 對話

今天晚上接到律師朋友給我整理過的相關法律條文,也就是說我可以援引相關法條來主張我的權力,不過,我不想要步上法律程序,但是我絕絕對對會監督該線上遊戲公司,建立合裡的退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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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意見.. 說 (PM 10:12):
 再嗎

律師的意見.. 說 (PM 10:13):
 上次說審閱期間的部分,後來想想,這部分可能比較沒有問題,因為那個電子契約一直在網路上大家都可以查看

律師的意見.. 說 (PM 10:15):
 說按照層次說好了

律師的意見.. 說 (PM 10:15):
 首先由於電子契約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可能在一堆不醒目的條文中這個時候可以先主張

律師的意見.. 說 (PM 10:17):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律師的意見.. 說 (PM 10:18):
 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根本尚未成立契約

律師的意見.. 說 (PM 10:18):
 第二步,如果訂入契約

律師的意見.. 說 (PM 10:18):
 無效事由

律師的意見.. 說 (PM 10:19):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律師的意見.. 說 (PM 10:26):
 還有民法第247之1(附合契約)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律師的意見.. 說 (PM 10:26):
 我想還是不具名

律師的意見.. 說 (PM 10:27):
 是個人單純意見

律師的意見.. 說 (PM 10:38):
 我想引用這篇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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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啥不用最原汁原味的對話,因為裡面我有提到我會不會最後從政、然後接到天上掉下來的禮物、然後兒子被打、然後大選落敗、然後進賭場被警察抓到之類的,為避免旁生枝節,我就不提了(...那上面你是在講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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